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70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温正龍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經核相對人之姓名為「温」正龍,非「溫」正龍,故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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