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03號聲請人即參加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法定代理人 謝道明 訴訟代理人 胡天賜 上列參加人因原告鉅松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參加人於民國110年7月15日提出參加書狀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