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43號債權人 許保亮 上列債權人許保亮因與債務人 陳美卿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保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 葉宸郝 」請求新台幣120萬元之依據及其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雖提出支票3紙,惟葉宸郝僅背書其中兩張,金額共80萬元,故對於超出80萬元部分債權人未提出債權釋明文件,應予補正,倘無,則請更正其聲明)。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