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4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14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薇格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丁○○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1479號│├──┬───────┬──────┤│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120,000元│98年11月16日│├──┼───────┼──────┤│002│120,000元│98年11月16日│├──┼───────┼──────┤│003│120,000元│99年5月3日│├──┼───────┼──────┤│004│2,120,000元│99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