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8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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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887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樓現應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伍仟玖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