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10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甲○○(亦為被告)對被告乙○○撤回告訴(亦為告訴人之乙○○前已對被告甲○○撤回告訴),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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