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943號聲請人桃園縣桃園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各一份(記事欄勿省)。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簡易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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