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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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57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麗琪 、 林詣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140萬元請求按年息2.095計算利息之依據。(依消費者貸款契約四借款利率係依另簽增補契約辦理,惟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未記載約定利率)
二、債務人王麗琪、林詣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