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 陳秀玲 訴訟代理人 蘇小雅 律師( 法扶 律師)原告與被告 施博仁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0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