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佩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佩吟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銘珠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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