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舜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舜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舜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莊舜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12月28日某時起至100年1│100年5月29日下午3時許起至│││月5日晚間11時許止│同日晚間8時20分許止│├─┬──┼──────────────┼──────────────┤│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5374號│100年度偵字第2916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易緝字第64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756號││實├──┼──────────────┼──────────────┤│審│判決│100年12月16日│101年5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易緝字第64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756號││判├──┼──────────────┼──────────────┤│決│確定│100年12月16日│101年5月25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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