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6號聲請人 許林勉
許登智
許淑瑛 兼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許登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許一 (民國108年4月10日歿)所遺而為渠等所繼承之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9月1日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鄭履任附表:股票111年度除字第116號
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