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6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6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欽輝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沈欽輝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犯罪事實欄補充「沈欽輝曾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二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假釋出監,迄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徒刑視為執行完畢;又於九十三年及九十四年間因竊盜及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六八號、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八七號各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再經同院以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九五○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於九十五年八月九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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