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附民字第434號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和解筆錄原告 羅有志 住○○市○○里○○街00號
居苗栗縣○○市○○街00號4樓被告 林韋甫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 鄧建杉 住苗栗縣○○鄉○○村○○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 葉祐愷 住○○市○○區○○街0號7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 賴佳芳 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以上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字第434號就本院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728號違反銀行法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公開審判,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裕堯法官陳顯榮書記官沈怡君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羅有志被告林韋甫被告鄧建杉被告葉祐愷被告賴佳芳
三、和解成立內容:㈠被告葉祐愷願給付原告羅有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於民國113
年8月9日前直接匯入原告羅有志指定之苗栗公館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㈡被告林韋甫、鄧建杉、賴佳芳願各給付原告羅有志新臺幣壹
萬伍仟元,共分三期給付,給付方式如下: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1日按月於每月1日前,各給付新臺幣伍仟元,直接匯入原告羅有志指定之苗栗公館郵局帳號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至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其餘視為全部到期。
㈢原告願撤回對被告林韋甫、鄧建杉、葉祐愷、賴佳芳在原審之民事請求。
㈣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㈤原告願意原諒被告林韋甫、鄧建杉、葉祐愷、賴佳芳,並同
意法院就本院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728號刑事案件對被告從輕量刑,若被告符合緩刑條件,亦同意法院為緩刑之宣告。
四、以上筆錄當庭給閱承認並無異議後始簽名於後:
原告羅有志被告林韋甫被告葉祐愷被告鄧建杉被告賴佳芳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沈怡君審判長法官張瑛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怡君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