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6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永發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佩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兩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計算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