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43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95年度婚字第438號離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