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64號聲請人 林和平 相對人 商登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1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等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1年1月6日,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99年1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940,000元,並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六紙交付聲請人。詎相對人自100年1月1日起即未依約償還利息,經提示本票均無法兌現,尚欠本金94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各一件、本票影本六件,及土地登記謄本一件為證。
三、聲請人另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未保存登記建物,惟該部分並未為抵押權設定登記,故此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不動產)100年度司拍字第6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 荖藤 ││605-1│田│1,320.00│3分之2││└──┴───┴────┴──┴───┴─────┴─┴──────┴────┴──────┘┌────────────────────────────────────────┐│本票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6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001│99年1月10日│300,000元│99年3月10日│CH682302││├──┼──────┼─────────┼────────┼──────┼────┤│002│99年1月13日│150,000元│99年2月13日│CH682304││├──┼──────┼─────────┼────────┼──────┼────┤│003│99年1月30日│20,000元│99年2月30日(應為│CH682305││││││99年2月28日)│││├──┼──────┼─────────┼────────┼──────┼────┤│004│99年2月5日│220,000元│99年3月5日│CH682309││├──┼──────┼─────────┼────────┼──────┼────┤│005│99年2月12日│150,000元│99年3月12日│CH682320││├──┼──────┼─────────┼────────┼──────┼────┤│006│99年2月25日│100,000元│99年3月25日│CH682321││└──┴──────┴─────────┴────────┴──────┴────┘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