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蔡孟珊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