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820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務人 陳文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參萬貳仟肆佰零玖元,及其中本金伍拾參萬零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程序費用均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