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原告甲○輔佐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蔡聰明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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