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78號

原告 馬薾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馬聖齋

原告 嚴嘉慧

田金蓮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新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40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0,600元;請求被告移除「誰摔死了 李新 」臉書粉絲專業、移除「誰摔死了李新」影片、下架「誰摔死了李新」書籍及刊登道歉聲明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合計新臺幣5萬2,600元【計算式:40,600+(3,000×4)=52,600】),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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