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917號原告 劉榮村 被告 呂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依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住址,及所提被告戶籍資料顯示,被告戶籍址係在臺南市,且原告經通知後,迄未具狀表明主張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