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家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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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家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上字第60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8月3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