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 吳志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承典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