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告 陳秀境
呂金春 呂麗雪 呂健舜 呂麗美 呂麗娥 呂健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 律師被告 鄭國淦
廖素華 鄭宇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6日下午4時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