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4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枝川 相對人即債務人吉祥開發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家蓉 相對人即債務人金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