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調字第184號
聲請人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英 之
相對人火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俞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清償債務,對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專櫃廠商合約書第5條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