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37號原告 楊燦輝
傅稜茹 詹昭全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 律師被告 朱鈞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楊燦輝、傅稜茹及詹昭全各新臺幣(下同)30萬元、20萬元及2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30萬元、20萬元及20萬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原告楊燦輝部分為3,200元、原告傅稜茹部分為2,100元、原告詹昭全部分為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