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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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81號原告 陳鵬遠 被告 石文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王曼寧法官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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