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45號原告 何培琮
何基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瑞榮 間請求返還溢收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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