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502號聲請人 林孝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依仁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臺上字第121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依該條所定必須以本票執票人為限,始可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二、經查,本件聲請,聲請人自承本票原本已為遺失,足徵其現未執有本票而非執票人,依上開說明,自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