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9號聲請人即被告之妻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茲聲請意旨略稱:被告係一時疏失致未收受開庭傳票,且年關將屆,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其經拘提到案,且本案亦有肇事逃逸情形,顯有逃亡事實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6年1月23日起實施羈押。茲本院認為被告上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林淑鳳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