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榮輝上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本院102年度侵訴字第208號判決所載代號0000-000000號之A女實施不法之侵害、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4281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
0年7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或數款事項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受刑人強制治療情形,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3年第2次篩選會議認定須接受強制身心治療,並於108年第4次治療評估會議認定再犯危險性顯著降低、暴力危險評估為低危險、再犯可能性評估為中危險,並參照受刑人就確定判決對未成年人之犯案情節,認有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
1、2款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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