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原告 張巍耀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
複代理人 葉文海
被告 鄭東嶽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文珍
被告 鄭文瑩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焜叡
被告黃 鄭美玉
居基隆市○○區○○○路000巷000弄00○0號0樓
葉 芮伶
兼上47人訴
訟代理人 周泰安
鄭香世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號 鄭金郎 住新竹縣○○市○○路○段00號
鄭遠發 住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0樓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玉龍
被告 湯方宇
鄭燊峯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0樓之0
姜如珍 (即姜澄岳之承受訴訟人)
姜如玲 (即姜澄岳之承受訴訟人)
姜如玫 (即姜澄岳之承受訴訟人)
姜振台 (即姜澄岳之承受訴訟人)
鄭如雯 (即鄭謙二之承受訴訟人)
鄭貴文 (即鄭謙二之承受訴訟人)
黎 鄭秀春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徐文騰
被告 謝秉儒
鄭焜叡
法定代理人 韓明君
被告 韓福祿
韓明君
湯 楊春妹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鄭茗竑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周 鄭美娥
呂 鄭香惠
居新竹縣○○鎮○○路○段000巷0號0樓
謝友平 住○○市○○區○○路00號(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黃 周秀梅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弄00號
號(出境逕為遷出登記,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 黃賜月
劉 黃素娥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田芳文
被告 梁衡琴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梁育玲
被告徐 梁玉嬌
訴訟代理人 徐玉俊
被告 梁鳳嬌
訴訟代理人 劉宥儀
被告 梁蓮嬌
訴訟代理人 黃啟能
被告梁 張甘妹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梁鎧峻
耿 梁蘭香
住嘉義縣○○市○○里0鄰○○00號之0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劉海㫻
鄭芙蓉 (即鄭香爔之承受訴訟人)
鄭碧雲 (即鄭香爔之承受訴訟人)
鄭彩伶 (即鄭香爔之承受訴訟人)
鄭秀惠 (即鄭香爔之承受訴訟人)
彭亮雍 (即彭義德之承受訴訟人)
彭俊翔 (即彭義德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