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0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5年度易字第203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5年11月2日勒戒出所後,還有出庭應訊,直至96年5月25日還為生意上之需至內地採貨,如真有逃亡之虞,那也就可滯留不回了,被告為初犯,本身事業有成,父親重病,更不可能拋父棄家而不顧,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涉嫌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於民國96年8月29日裁定將其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是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