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771號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代表人VictorHsieh(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268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1)104年10月1日晨閱全卷、及聲請迴避理由、抗議北地及高院將99%案件分給濫判集團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或聲請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自不應准許。
三、本件聲請人固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268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而聲請該案承審法官3人迴避,惟查上開案件已於民國
104年9月11日裁定聲請駁回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而聲請人於該案裁定終結後,於104年10月1日方聲請承辦該案之3位法官迴避,亦有如附件其上本院收狀戳可查。是聲請人在該案裁定後,始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迴避,於法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翊哲
法官林伊倫法官張耀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附件:(刑事(1)104年10月1日晨閱全卷、及聲請迴避理由、抗
議北地及高院將99%案件分給濫判集團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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