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3號原告 廖又慧 被告 方旻敏
詹益興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詹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5年9月19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5年9月29日宣判,茲因上開言詞辯論期日未經合法送達被告方旻敏,經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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