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14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理人 陳瑞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5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6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11年11月28日上午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股票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應至同年12月1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廖健宏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付款地001 張明德 90年10月26日未記載100,000元臺北市○○○路0段000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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