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迦堡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大央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鳳小調字第248號因給付貨款聲請調解事
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下午3時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胡淑芳
調解委員 張隆勝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陸佰元整,給
付方式:共分五期,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起按月於每月
五日各給付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最後一期給付貳仟
陸佰元)。如一期不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閱覽並無異議後
簽名如后:
調解委員:張隆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胡淑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