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司鳳小調字第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迦堡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大央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鳳小調字第248號因給付貨款聲請調解事
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下午3時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胡淑芳
   調解委員 張隆勝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陸佰元整,給
  付方式:共分五期,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起按月於每月
  五日各給付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最後一期給付貳仟
  陸佰元)。如一期不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閱覽並無異議後
簽名如后:
             調解委員:張隆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胡淑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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