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他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勞動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他字第24號原告 張玉錦
陳龍珠 溫德郎 黃宇堂 張佑銓 邱盛豪 陳旼韡 楊毓真 陳家麒 被告台灣羅日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詠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原告已先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及分別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文。準此,第一審受訴法院依本條項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以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數額為限。又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依立法理由之說明,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
故在當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提起109年度勞訴字第24號給付工資等訴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嗣該事件經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4號判決原告全部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而確定在案。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即被告徵收。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原告暫免繳納之裁判費後,已先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補字第1048號裁定核定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090元(如附表「原告已先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尚餘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合計5,380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並依首揭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應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至被告並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原告先暫繳納如附表「原告已先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亦應類推適用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表:(單位/新臺幣)┌───┬─────────┬──────┬───────┬───────┐│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之第一審│依勞資爭議處理│原告已先繳之第│││新臺幣│裁判費│法第57條規定得│一審裁判費│││││暫免繳之金額││├───┼─────────┼──────┼───────┼───────┤│張玉錦│資遣費344,073元│6,280元│1,270元│5,010元│││工資235,000元││││││共579,073元││││├───┼─────────┼──────┼───────┼───────┤│陳龍珠│資遣費98,839元│2,100元│500元│1,600元│││工資93,217元││││││共192,056元││││├───┼─────────┼──────┼───────┼───────┤│溫德郎│資遣費41,575元│1,770元│610元│1,160元│││工資119,696元││││││共161,271元││││├───┼─────────┼──────┼───────┼───────┤│黃宇堂│資遣費27,083元│1,000元│500元│500元│││工資64,837元││││││共91,920元││││├───┼─────────┼──────┼───────┼───────┤│張佑銓│資遣費54,199元│1,660元│500元│1,160元│││工資97,903元││││││共152,102元││││├───┼─────────┼──────┼───────┼───────┤│邱盛豪│資遣費42,409元│1,330元│500元│830元│││工資82,847元││││││共125,256元││││├───┼─────────┼──────┼───────┼───────┤│陳旼韡│資遣費6,089元│1,000元│500元│500元│││工資38,992元││││││共45,081元││││├───┼─────────┼──────┼───────┼───────┤│楊毓真│資遣費47,398元│1,330元│500元│830元│││工資82,307元││││││共129,705元││││├───┼─────────┼──────┼───────┼───────┤│陳家麒│資遣費5,683元│1,000元│500元│500元│││工資39,066元││││││共44,749元││││├───┴─────────┼──────┼───────┼───────┤│合計│17,470元│5,380元│12,0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