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2116號債權人甲○○
樓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動靜傳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票號609884、609895之貳紙支票利息起算日超過民國95年12月14日及96年1月2日之部分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票號609884、609895之貳紙支票退票理由單所示,支票退票日分別為民國95年12月14日及96年1月2日,即聲請人於95年12月14日及96年1月2日始向付款銀行提示,故除利息起算日超過民國95年12月14日及96年1月2日之部分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