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571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主文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