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152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煥 為選任辯護人 謝沂庭 律師
許書豪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07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李殷君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宇皞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