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60號聲請人 陳泰榮 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許寶仁 律師 蔡明秀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上列聲請人陳泰榮與相對人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查聲請人聲請時所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3萬9369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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