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黃月珠 被告 許婉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27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而適用簡易程序之案件,雖不經言詞辯論,但附帶民事訴訟,至遲仍應於刑事判決前為之,且第一審宣示判決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二、經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4日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273號刑事簡易判決處刑,並已於同年
3月5日確定,乃原告遲至107年3月9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揆諸上開說明,於法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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