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67號債權人溢泉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 上列債權人溢泉國際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王安邦 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溢泉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狀之債務人僅陳明「王安邦之繼承人」,因請求給付之對象尚不明確特定,是請補正以下資料:
(一)被繼承人王安邦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二)陳報本件正確之債務人及其住居所資料。(如債務人為未成年人者,應於聲請狀當事人欄位列明其法定代理人)
(三)更正聲明限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務(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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