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五號聲請人 黃聰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邱顯燿 間請求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七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葉勝利法官阮富枝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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