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家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6號

上訴人 王麗華

訴訟代理人 石景亮

石賢榮

洪紹倫 律師

被上訴人 王昭家

吳慈芸

王智宏

王程 (原名 王治平

王馨偵

巫青峯

巫旭原

施能文

施千慧

陳惠美王慶輝 之承受訴訟人)

王仁貞 (王慶輝之承受訴訟人)

王耀祥 (王慶輝之承受訴訟人)

王仁昭 (王慶輝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3頁第9、10行關於「附表一編號11所示土地5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編號11所示土地15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