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刑簡字第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投刑簡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撤緩偵字第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菜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持菜刀」應補充為「持其所有菜刀1把」、第9行「逮捕甲○○到案」應補充為「逮捕甲○○到案,並扣得菜刀1把」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菜刀1把,係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明,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上開罰金數額,依法提高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