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簡調字第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羅春子 代理人 邱劭璞 律師相對人 王志剛 代理人 王昱斌 相對人 蔡博贏 相對人 王美妹 代理人 陳蘇如金 相對人 羅春林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簡調字第198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下午4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書記官呂姿穎調解委員范姜杞委員調解委員張文瑞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邱劭璞律師相對人代理人王昱斌相對人蔡博贏相對人羅春林相對人代理人陳蘇如金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王志剛願於民國109年6月30日前將聲請人所有坐落於花蓮縣○○鄉○○段○○○○號之土地關於如附件所示斜線A部分(面積為119.82平方公尺)上之地上物全部拆除完畢,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予聲請人。若相對人逾上開期限仍未履行者,相對人願自109年7月1日起另給付聲請人違約金每日新臺幣貳仟元。
二、相對人蔡博贏、王美妹、羅春林願於民國109年6月30日前將聲請人所有坐落於花蓮縣○○鄉○○段○○○○號之土地關於如附件所示斜線B部分(面積為80.2平方公尺)上之地上物全部拆除完畢,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予聲請人。若相對人逾上開期限仍未履行者,相對人願自109年7月1日起另給付聲請人違約金每日新臺幣貳仟元。
三、聲請人及相對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邱劭璞律師相對人代理人王昱斌相對人蔡博贏相對人羅春林相對人代理人陳蘇如金調解委員范姜杞調解委員張文瑞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呂姿穎司法事務官陳定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呂姿穎